山西省民爆器材管理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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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晋爆局函 〔 2006〕30号

 

关于转发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
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》的通知

 

各民爆器材生产、经营企业,硝酸铵生产企业:

  现将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》转发你们,要求各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六年七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