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省民爆器材管理局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晋爆局函 〔 2006〕30号
关于转发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》的通知
各民爆器材生产、经营企业,硝酸铵生产企业:
现将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》转发你们,要求各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
二○○六年七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