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省民爆器材管理局 晋爆局发〔 2005〕0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民爆器材生产、经营企业: 一、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安全制度,对生产的不合格品或性质不明的爆炸品要立即进行处理或组织销毁,严禁放入成品库。特别是罚没收缴的爆炸品,严禁与成品同库存放。 二、各企业要采取防暑降温和防止洪涝灾害的各项应急措施,要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和防范能力,加强对危险区和危险点的巡回检查,确保安全。 三、各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均衡生产,不得超能力突击生产。严禁无合同、超合同供货。各生产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定员定量规定,严禁工库房超员超量。 四、遇到暴雨、强雷电、冰雹、大雾、大风、暴雪等恶劣天气,企业不得组织民爆器材的生产、装卸、运输等活动。特别是遇高温异常天气,企业应视情况调整作业时间。 五、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危险操作工序或生产线严禁以下时间组织生产:火工品危险生产岗位在当日 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不得生产;以人工操作为主,间断或半自动生产方式的炸药及制品生产线,零时至6时之间不得开工生产。 六、企业在改组、改制、管理层人员调整时,主要负责人和负责生产安全管理的负责人,必须经行业培训,取得资质后方可任职。 七、要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,严格现场管理,杜绝“三违”现象的发生,确保生产安全。 八、采用胶乳和粉乳联建的乳化炸药生产线,在产品进行切换生产时,必须彻底清理车间及设备内滞留的前一产品和废药,必须对生产设备进行认真清理,确定已不存有残药,不会对后续生产构成隐患后,方可进行另一种产品的生产。 九、凡关键设备发生故障后,必须全线停产,在排除设备故障前应疏散无关人员,认真清理余药,故障排除并确认能够保障安全后,再恢复全线生产,严禁边生产边排除故障。 十、乳化器、螺杆泵和敏化机等设备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,避免发生爆炸后伤及现场人员及工序间的相互传爆。 十一、乳化炸药、膨化硝铵炸药、改性铵油炸药等新型炸药,无论采取何种生产方式,除采取可靠防止传爆、殉爆以及与生产线自动化相适应的安全措施外,必须对主要危险岗位和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设置电子监视器,有关生产运行记录信息需保留一周以上时间。 十二、在雷管生产中,要严格控制各道危险工序危险品的存量,暴露在作业人员面前的雷管应尽量减少,其余雷管或危险品应存于防爆装置内。工序间传送人员手提传送雷管量应尽量减少,行走路线应符合要求。 十三、雷管装填和装配工序抗爆或防护装置的钢板强度、安装联结方式应确保安全,采用连续传送装置的,应有可靠防殉爆措施。 十四、在铵梯炸药生产中,混药禁止使用高温重砣轮碾机混药,中温中砣轮碾机混药温度不得超过 70°C,设备运转应平稳,轮碾机内必须设置雨淋管;TNT粉碎设备和接料车必须装有导除静电装置,工房内应增湿,保持相对湿度不低于70%,要定期清理沉淀池,发现球磨机内壁有结疤时,应用铝(铜)铲轻轻刮下,严禁用力刮铲;装药包装工序采用斜螺旋或平螺旋时,设备和雨淋装置必须完好。 十五、各企业要对安全评价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必须及时整改到位。 各企业要立即进行安全自查活动,对民爆器材的生产、经销、储存、运输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,要从技术上、管理上、制度上查找薄弱环节,发现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,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,举一反三,杜绝类似事故发生,确保安全生产。自查情况于 2005年7月5日前报民爆局。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:民爆管理 安全工作 紧急通知 抄报: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抄送:省安监局二处 山西省民爆器材管理局 2005年6月26日 |